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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环境保护局各科室职责 【字体:
作者:[新乐市环保局办公室] 来源:[本站] 浏览:[ ] 评论:[] 
 
环保局各科室职责.doc

新乐市环境保护局职责

  1、监督检查全市各部门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

2、负责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参与制定我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4、负责审批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监督“三同时”制度的实施;

5、负责我市工业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及污染源调查工作,提出污染防治措施;

6、负责我市环境监察工作;

7、负责我市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管理环保科技和产业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资源合理开发和农业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名胜古迹等环境方面的工作。

9、负责本市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处理和信访工作。

 

办公室职责

1、负责局机关内部事务、人事、编制、后勤等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

2、负责各科、室、站、队日常工作的协调,督办上级及局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3、负责上报下达,局机关文件、总结材料的起草工作和信息反馈工作;

4、负责文秘、人事等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

5、负责局办公物资管理工作;

6、负责局机关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

7、负责安全、保卫、保密、综合治理等机关稳定工作;

8、负责工会,党群及计划生育工作;

9、承办主管及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监察大队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法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3、负责协调全市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4、负责排污费征收年度计划制定及完成和报表汇审工作;

5、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监察培训、交流执法工作经验,并对各监察中队环境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培训、稽查和业务汇总,协调并归口上报;

6、承办主管或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监察中队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负责对本管辖区内污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排污费征收与催缴,完成年度排污费指标任务;

3、负责对本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及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

4、负责对本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

5、负责辖区内排污申报企业的核实与填报;

6、负责辖区内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工作;

7、负责辖区内环境监察的现场执法;

8、负责对缴费单位因停产、检查等原因需要减免排污费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拿出处理意见,分权限经领导批准后,办理其减免手续;

9、参与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10、对辖区内破产(自然停产)、停产单位按规定进行现场监察,填写污染源、现场检查台帐;

1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监测站职责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情况的监督监测;

2、负责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提供现状评价资料及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报告;

3、负责为排污收费、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核实或实测排污数据;

4、负责全市的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污染纠纷监测;

5、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在线监测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6、建立环境监测档案,并按照上级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环境统计资料和对环境质量排污单位的监测数据;

7、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

8、承办主管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法规科主要职责

      1、负责本局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代理行政案件应诉工作;

2、负责执法工作的总结和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审结后的立卷、整理和归档;

3、负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执法证件年检工作;

4、草拟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规章制度,经局务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5、负责对本局各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的建议;

6、对各执法机构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对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追究建议;

7、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开展执法监督检查,针对问题主动向领导提出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的建议;

8、承办主管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环境执法稽查大队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依法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进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3、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4、负责本辖区的环保“形象工程”及秸秆禁烧工作;

5、对全市环保法执行情况进行稽查;

6、承办主管或上级环保部门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污管科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省市有关规定;

2、负责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3、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预审和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

4、负责监督污染源的治理并实现稳定达标;

5、编制环境保护计划、规划;

6、负责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的核定,排污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7、负责清洁生产的推广、实施管理工作;

8、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职责

1、制定年度本辖区内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并负责实施;

2、负责市规划区内使用自备水井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3、依法对辖区内违反污水处理费征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4、承办主管或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财务科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管理制度;

2、编制和执行本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各项计划(预算计划、财务收支计划);

3、按规定向局领导及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告真实有用的财务信息;

4、负责环境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5、承办主管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6、负责票据审核、发放、使用。

 

机动车尾气管理所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法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进行监测、抽测和监督、检查;

3、依法按照国家标准、质量要求进行监测管理,建立完善的尾气监测、抽测车辆的档案;

4、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调与公安交警及相关部门,对机动车辆尾气污染进行管理;

5、组织制定本所对机动车尾气监测和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及业务学习培训,承办主管或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配合局内其他工作。

 

环保工程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产业政策;

2、负责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

3、负责引进推广污染治理技术并实施污水、粉尘、烟尘的治理工作;

4、承办主管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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