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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字体:
作者:[新乐市环保局办公室] 来源:[本站] 浏览:[ ] 评论:[]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七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6〕74号)的要求,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司法厅、省安监局、省电力公司七部门制定了《河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专项行动  通知

 抄报: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政府办公厅。

  抄送:各设区市环保局、发改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监局、电力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6年6月26日印发  

(共印300份)

附件:

 

河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 2006年5月至11月,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和要求,以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为主线,以加强环境执法为手段,以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切实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各地要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彻底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2、要在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源,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是直接为城镇供水的岗南、岳城、西大洋、石河、洋河、桃林口、陡河、大浪淀水库和京娘湖,以及朱庄、王快、黄壁庄水库备用饮用水水源等重点流域沿岸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要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这些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要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二)集中整治各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在建、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焦化、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重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排污问题。

1、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2、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治理或依法关闭。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要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柳宝全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赵国昌、省环保局局长姬振海任副组长,省发改委副主任刘学库、省监察厅副厅长秦博勇、省工商局副局长王国忠、省司法厅副厅长王大为、省安监局副局长陈强、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张建功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副局长杨智明任办公室主任。各级政府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发展和改革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切实加大督办力度

各级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挂牌督案件,并向上一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要加强基层政府开展专项行动及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的指导和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曝光典型违法违纪案件,推动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一批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四)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一是各地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宣传计划,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名单。三是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加强信息调度工作

一是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各地(市)、县(市、区)每周向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报政府主要领导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简报),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的困难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二是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进展各项信息。信息填报要求由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发文通知。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在6月25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6—10月)

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

各市要将挂牌督办名单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情况分别于7月21日、8月21日、9月21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

各市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6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11月20日前报送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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