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环办发〔200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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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污费征收稽查情况的通报
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
为促进我省排污费依法足额征收,解决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排污费征收程序,掌握2006年全省排污费征收工作进展情况,今年以来,省环境执法监察局对部分市县的排污费征收管理情况、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执行情况以及重点污染企业的排污费缴纳情况进行了稽查。现将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实施以来,各级环保部门不断加强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了条例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为更好地落实《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的要求,省环境执法监察局于2005年3月下发了《关于加强排污申报申报登记和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各级环保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排污单位的申报登记审核,不断拓宽排污费的征收面,使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有力推动了排污费足额征收和及时解缴入库。邯郸市环保局狠抓钢铁和焦炭行业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严格审核制度,对虚报、瞒报、漏报排污事项的企业,限期重新申报,对拒不限期如实申报的三家企业进行了处罚,确保了重点污染行业排污费的征收。衡水市环保局积极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对所属县(市)的重点污染源、重点收费大户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单位,直接核定排污费并解缴市级国库,在难点工作上有突破。邢台市环保局狠抓三产、小型行业和砖瓦制造业等收费薄弱环节,大力宣传排污收费政策,拓宽了排污费征收面。邯郸峰峰矿区环保局注重提高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把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形象作为提升自身形象的第一窗口,从严格执法程序入手,坚持服务性执法,把排污收费作为监管企业有效的经济手段,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全省排污费征收工作整体情况与去年同期相比征收面更加拓宽,征收额和入库率有较大提高,执法程序更加规范化,查处排污费征收工作中违法行为的力度明显加大。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全省排污费征收工作稳步提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国家和省的新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1、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与排污费征收的法律法规相悖的规定依然存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政府及相关部门仍在制定和实施限制排污费征收的相关规定和“土政策”,挂牌保护违法排污企业,限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强制规定征收额度,甚至出现擅自扩大排污费减、免和缓征范围,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设置阻力。
2、环保部门及监察机构重收费,轻监管。征收排污费是现场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市县对污染源的检查频次不够,执法检查现场记录不规范,不按监测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而是采用协商收费、人情收费,失去了现场执法的严肃性。
3、排污量核定不准确,征收因子不足。对一些大型的、生产工艺复杂的、排污节点和污染因子多的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不清,排放量核定不准确,虽然每一个排放口征收了3个污染因子,但没有按照“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的标准征收;计征的污染因子不够,如对燃煤锅炉,只征收烟尘一项,而污染当量数较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却没有计征。排污费的计算过程和方法不符合《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
4、申报登记审核不严,收费面不足30%。排污申报登记是征收排污费的基础工作,而部分市县对申报工作重视不够,审核不严,核查企业走过场,报表数据随意更改,一些县征收排污费企业只占申报企业的30%,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至今未开征。甚至出现排污申报污染物核定量与收费额的污染物量不相符的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针对以上发现的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专题研究本单位在排污费征收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排污费征收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
1、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严肃查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制订或采取与有关排污费征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和措施,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要报政府实行挂牌督办,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在排污费征收工作上弄虚作假,少征、不征及擅自减免排污者排污费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级环保局直接核定征收;对隐瞒、截留、挪用排污费,改变排污费上缴性质,私设收费过渡帐户和多头开户等违反排污收费政策、财政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立即纠正,拒不改正的,要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督查和培训。上级要加强对下级排污费征收工作的稽查和指导,重点解决征收程序不清、计征原则不明、数据核定不实的问题。加强对征费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环境监察执法证不予年审,对在现场执法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调离监察岗位,吊销执法证件。
3、各级环保部门的监察机构要加大对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重点收费大户的现场监管力度,增加日常执法检查频次和暗查频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和稳定达标排放,督促企业如实申报,科学公正核定,保证数据的全面准确,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安全隐患及时查处,及时报告,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和污染纠纷事态的扩大。
4、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按照全国第六次环保大会精神和环境监察“六不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提高监察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完善排污费征收公告制度、现场监察报告制度。使监察机构充分发挥出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社会稳定、解决环境问题服务、为环境管理服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作用。
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排污费 稽查 通报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6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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