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规范国土空间开发秩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要根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规范国土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实行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从源头上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对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法实行强制性保护,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对重要生态功能区这样的限制开发区域,要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对重点开发区域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壮大经济规模。对优化开发区域要改变依靠大量占用土地、大量消耗资源和大量排放污染物来实现经济较快增长的模式,提升产业结构层次。通过分区定位,分区开发,分区管理,有目的地约束人们的经济社会行为,改善人与自然环境的矛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二要完善生态保护政策法规, 拓宽资金投入渠道。要坚持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方式,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态保护经济政策体系。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制定下游对上游、开发区域对保护区域、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受益人群对受损人群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外的利益补偿政策,积极探索建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共享机制,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拓宽资金投入渠道,解决生态保护资金短缺问题。要制定综合性的生态保护法,同时,还要抓紧研究制订有关生态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如《自然保护区法》、《生物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条例》等,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三要建立生态监测评价体系,提高环境监管水平。建立国家生态安全的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国家生态安全的现状和变化趋势,为国家提供相关的决策依据。制定国家生态安全的评价标准,对国家生态安全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定期发布国家生态安全状况,让全社会直观、形象地了解我国的生态环境状况,提高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关注度。根据当地生态环境状况,建立和完善适应当地的生态安全预警和防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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