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http://www.sepa.gov.cn/eic/651615674891763712/20040518/1049999.shtml (简称《巴塞尔公约》):第六条:
1、出口国应通过出口国主管当局的渠道以书面通知或要求产生者或出口者将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任何拟议的越境转移书面通知有关国家的主管当局……
3、出口缔约国在得到书面证实下述情况之前不应允许产生者或出口者开始越境转移:
(a)通知人已得到进口国的书面同意;并且
(b)通知人已得到进口国证实存在一份出口者与处置者之间的契约协议,详细说明对有关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中国执行《巴塞尔公约》的主管部门。为履行《巴塞尔公约》,需要对我国危险废物出口进行审核,控制危险废物出口
二、主管部门(司局名称)
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三、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审批具体实施的处室,请注明对外业务电话)
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固体处 电话:010-66556256 66556257
四、行政审批受理范围
我国内地及港澳台地区向其他《巴塞尔公约》缔约国出口《巴塞尔公约》控制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申请。
五、审批条件
1、按照《巴塞尔公约》规定,废物出口单位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情况属实;
2、我国尚无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改废物的设置和能力;
3、进口国同意进口我国拟出口的废物。
六、审批程序
1、废物出口申请程序
(1)产生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单位出口本单位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所在地是省、自治区的,向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后,逐级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产生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单位出口本单位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所在地是直辖市的,向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3)收集单位出口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出口一个省行政区的废物的,向废物产生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4)收集单位出口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出口二个省行政区以上(含)的废物,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
2、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废物出口申请进行审查。对审查拟同意出口的申请,向废物进口国和运输过境国主管部门发函,征求对方是否同意进口或过境的意见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七、办理审批需提交的资料
1、废物越境转移通知书;
2、废物出口申请书;
3、所输出危险废物的产生来源、成分分析报告、物理化学性质登记表;
4、出口者和处置者之间契约协定的资料;
5、有关保险的资料。包括有关保险要求及出口者、承运人和处置者如何履行这些要求的资料;
6、废物运输的详细路线,包括出入境地点;
7、废物产生过程,产生的地点及产生设备的介绍资料;
8、进口国废物进口者处置和利用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废物处置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能力及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的处理方法等的介绍资料;
9、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防止污染、保障安全和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和计划,以及对废物包装容器、运输车辆和押运人员的要求;
10、废物出口申请单位的工商执照;
11、废物转移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报告。
八、办理审批时限
参照国际惯例,在收到进口国或过境国同意或不同意回函后的30个工作日内。
九、办理审批需要的表格下载
1、废物越境转移通知书(中文、 英文)
2、废物越境转移转单据(中文、 英文)
已在总局政府网站(www.sepa.gov.cn)公布,申请者可下载。
十、审批结果查询或公开方式
审批结果将在总局网站上对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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