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
为提高我省污染控制工作的水平,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减少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河北省环境友好企业”活动。现将《创建河北省环境友好企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公开、公正、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认真组织创建活动。要通过创建活动,树立一批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合理、环境清洁优美、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企业典范,以此推动我省的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上水平。
各设区市、各扩权县(市)环保局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分两批,将本市(县)申请河北省环境友好企业的企业名单报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
创建“河北省环境友好企业”实施方案(试行)
一、目的和意义
通过创建“河北省环境友好企业”,在我省树立一批经济效益突出、资源合理利用、环境清洁优美、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企业典范,促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深化工业污染防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二、企业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三、基本条件
(一)环境指标
1、企业排放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3、企业单位产品水耗达到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4、企业单位工业产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5、企业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6、企业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
(二)管理指标
1、自觉实施清洁生产,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
2、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3、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5、厂区清洁优美,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
6、排污口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主要排污口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
7、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
8、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9、三年内无重复环境信访案件,无环境污染事故;
10、环境管理纳入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企业环境保护档案完整;各种基础数据资料齐全,有企业定期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的监测数据;
11、企业周围居民和企业员工对企业环保工作满意率达到90%以上;
12、无拒绝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现场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现象。
(三)产品指标
1、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
2、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或使用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3、产品安全、卫生和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申报和审批程序
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以上基本条件,经过自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一)申报程序
1、企业向所在设区市(扩权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河北省环境友好企业申请表(一式3份);
(2)创建河北省环境友好企业工作总结;
(3)创建河北省环境友好企业技术报告;
(4)展示企业环保形象的照片和音像资料。
2、设区市(扩权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对企业进行核实;
3、对审查合格的企业,设区市(扩权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环保局上报推荐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
(二)审批程序
1、省环保局收到设区市(扩权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环保和有关行业协会专家进行审核;
2、对通过审核的企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河北省环保局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公示10天,接受群众举报,并组织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3、经公示没有问题或有问题经查处群众满意的,报请省环保局局务会审定。
五、表彰与复查
(一)省环保局对审定通过的企业授予“河北省环境友好企业”的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二)获得“河北省环境友好企业”荣誉称号可以享受以下环保优惠政策:
1、环保部门在正常的环境监察中减少检查次数或免于检查;
2、环保部门优先安排环保补助资金;
3、企业上市等环保证明简化程序办理;
4、省环保局网站设定“河北省环境友好企业专栏”,免费介绍省环境友好企业的环保工作和成绩。
5、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评选。
(三)省环保局每3年对授予“河北省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企业进行一次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荣誉称号。同时,还将组织抽查和暗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荣誉称号。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河北省环境友好企业”称号:
1、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2、停产、破产;
3、违反环保法规、群众投诉(含上访)3次以上、基本条件2项(含)以上不再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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