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51条;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5号令);
二、审批对象
跨市转移危险废物单位。
三、审批内容
是否同意跨市转移危险废物
四、申请单位需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单位;
2、已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3、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合法排污企业;
四、申请单位提交材料(一式三份)
1、《石家庄市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当年《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3、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情况介绍。包括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生产能力与主要工艺流程、污染防治设施情况、处置或利用后最终废弃物的产生与去向、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场所情况。
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接受单位、运输单位签定的处置、运输意向书;
5、危险废物产生及接收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运输单位《危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8、需分批转移的,提供年度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表;
9、再次申请危险废物转移须提交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总结报告;
五、审批程序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领取、填报《石家庄市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经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转移条件的,市环保局在《石家庄市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转移审批意见,同时发函与接受地市级环保部门协商,待接受地市级环保部门同意转移后,通知危险废物移出单位依审批材料到当地环保部门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按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移危险废物。
2、石家庄市县(市)、区间危险废物转移,由移出地和接受地县级环保部门共同管理,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六、审批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七、收费标准
审批部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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